審稿程序 Peer Review Process

(一)主編就來稿性質,諮詢相關編輯委員,決定評審人。

(二)來稿之評審由編輯委員及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。

(三)來稿由兩位專家學者擔任評審,每位評審於評審意見表上陳述意見,並於下列四項意見中勾選其中一項:

1. 同意刊出。
2.
 修改後刊出(請審查人明確指出應修改處或代為改正,如僅提原則性修改意見請勾第(三)項)。
3.
 修改後再審。
4.
 不同意刊出。

(四)處理方式: 

處理方式

第 二 位 評 審 意 見

同意刊出

修改後刊出

修改後再

不同意刊出

第一位評審意見

同意刊出

1

2

3

4

修改後刊出

2

2

3

4

修改後再審

3

3

3

5

不同意刊出

4

4

5

5

狀況1:通知投稿人文章被接受並請寄電腦檔件。

狀況2:(a)函知投稿人逐項答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)主編/執編核定通過後同狀況1

狀況3:(a)函知投稿人逐項答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)送回審查人重審。

狀況4:送第三位審查或由編輯委員會複審。

狀況5:函知投稿人稿件不接受。

(五)是否刊登相關文稿,關係到投稿人權益,應將評審意見以不具名函寄投稿人,並說明處理方式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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