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主編就來稿性質,諮詢相關編輯委員,決定評審人。
(二)來稿之評審由編輯委員及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。
(三)來稿由兩位專家學者擔任評審,每位評審於評審意見表上陳述意見,並於下列四項意見中勾選其中一項:
1. 同意刊出。
2. 修改後刊出(請審查人明確指出應修改處或代為改正,如僅提原則性修改意見請勾第(三)項)。
3. 修改後再審。
4. 不同意刊出。
(四)處理方式:
處理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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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位 評 審 意 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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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刊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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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後刊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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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後再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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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意刊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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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位評審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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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刊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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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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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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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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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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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後刊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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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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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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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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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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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後再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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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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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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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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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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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意刊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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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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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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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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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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狀況1:通知投稿人文章被接受並請寄電腦檔件。
狀況2:(a)函知投稿人逐項答覆。
(b)主編/執編核定通過後同狀況1。
狀況3:(a)函知投稿人逐項答覆。
(b)送回審查人重審。
狀況4:送第三位審查或由編輯委員會複審。
狀況5:函知投稿人稿件不接受。
(五)是否刊登相關文稿,關係到投稿人權益,應將評審意見以不具名函寄投稿人,並說明處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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